转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

(人社职司函[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2009年度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不久将正式启用新版证书,老版证书将自新版证书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时间清点库存空白证书,并填报老版证书库存情况。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库存空白证书的基础上,依据上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和获取证书人数等情况,认真做好本年度证书需求预测,准确编制证书需求表。

  三、各地区、各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各季度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数的统计工作,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于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数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我部将以此作为核拨空白证书的主要依据。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于4月10日前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和需求情况表》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如遇问题,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联 系 人:李志敏      联系电话:010-84207448

  邮政编码:100716      传    真:010-84207448

  (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联 系 人:费丽萍      联系电话:010-84661123

  邮政编码:100101      传    真:010-846611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代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  更新时间:2009-04-03  阅读次数: